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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岡國民小學教職員工勤務差假核定原則-2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10128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17 下午 09:38:50

桃園縣富岡國民小學教職員工勤務執行~~特殊狀況申請表  ~2

 

101.11.08制定

 

申請班級

      】年【      】班

申請人

           (主任、導師、專任教師)

活動時間

      】年【      】月【      】日           

活動內容

名稱:

不克參與

 

特殊原因

簡述:

補救措施

 

           

 

 

活動主辦

 

單位主管

 

教務主任【           

 

訓導主任【           

 

總務主任【           

 

輔導主任【           

 

機關首長

校長簽准:

人事備查

人事主任:                            (  )

 

P.S若無法及時完成書面簽准,必須電話核備周知,事後再行補簽。

 

做好道德危險管理

避免應注意而未注意、應作為而不作為

努力將危機發生率降至最低的可能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17 下午 10:59:37

特殊狀況?

這是啥東東?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19 下午 07:29:07

請問邱校長若請假或缺席如何處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19 下午 07:32:51

http://g98999.fges.tyc.edu.tw/head/index.htm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21 下午 08:44:08

意思是沒參加學校研習,要填這張表格,然後由人事存檔,列入出差勤紀錄,各位先進懂這個學校的情況了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22 上午 08:47:42

週三下午在校正常上班批改作業準備教材<div>雖沒參加研習</div><div>應也沒差勤問題</div><div>至少專任人事主任是這樣講的</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24 下午 06:25:13

【2012/11/22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工作報告】從一個老師請假被刁難說起
 

文/邱儷萍(本惠文宣部主任)

誰不希望在教書生涯中能平安渡過呢?但很多事情不從人願,有時是面對家長的問題,有時是遇到校長的為難。在此跟大家分享一個本會處理的案例,本會也衷心希望,老師們,在您的教書生涯中,所遇的困難,都能順利的解決。

這位老師因家中有要事欲請三天的事假,該校校長卻只答應一天的事假。於是這位老師就開始被校長要求要寫報告。但事情卻沒有想像中的順遂,這位老師報告ㄧ寫再寫,但校長卻一退再退,就這樣往返,一連被退了9次!

這位老師身心俱疲,事假日期在即,假還没准,心急如焚,所以,就請求本會協助處理。

本會了解該師狀況後,即刻到校與該校校長溝通、說明:

第一,教師法第18-1條明訂: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

第二,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一項第一款明訂: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另,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明訂: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

第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二款明訂: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四)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綜合上述三點,這位老師依教師法及教師請假規則所賦予之權利請假,而這位老師也已找妥職務代理人,請假日數也未超過考核四條二款的14日,本會想要了解該校校長否准其請事假之理由。

校長聽完我們的分析後,感謝本會對法條的詳細說明,馬上就准假了,事情得以圓滿解決。

真的是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如這位老師,好好教書,怎知這種事會發生在他身上?也許教書生涯,您遇到的困難,可以自己解決,若不放心,加入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也許是一項不錯的選擇:我們除了改善教育環境、維護學生受教權外,必要時也站在第一線,抵擋了不合理的教育政策,更重要的是,有困難提供最即時的協助,保護您在教書生涯中應有的權益。

老師們,想想看,是否值得加入一個教師自己組成的團體,為您著想的組織?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25 上午 08:08:54

 

又要鼓吹大家繳保護費啦?!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25 下午 10:00:34

 

 --- 樣本 --- SAMPLE --- サンプル ---

 

申請班級

】年【】班

申請人

王小美(主任、導師、專任教師)

活動時間

2012-12-08 09:00 至 2012-12-08 16:00   (星期六)

活動內容

名稱:ΟΟΟΟΟ學習領域「精進教學」各校領域召集人研習

不克參與

 

特殊原因

簡述:

老公加班,家裡面兩個小孩沒人照顧。

補救措施

下次研習帶一對兒女一起去聽演講。

           

 

 

活動主辦

 

單位主管

 

教務主任【ΟΟΟ

 

訓導主任【ΟΟΟ

 

總務主任【ΟΟΟ

 

輔導主任【ΟΟΟ

 

機關首長

校長簽准:ΟΟΟ

人事備查

人事主任:ΟΟΟ                  (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25 下午 10:39:07

也許今年會員招收不如預期,所以又來這招,舉這個請假的例子能否具名?何校何師?何時?不要呼隆一個例子搞的學校都找老師麻煩一樣!大家都是教師,何苦每次造成對立?搞的好像一定要加入工會才會得到保障?請問最近退休金或者相關福利被社會炒作刪減,工會的「具體」作法是?繼續鼓吹大家繳保護費?我繳了好幾年最後好像也只得到「繳稅」而已?不是嗎?(保皇派又會跳出來罵我不團結了...)

 

呼籲,團結沒錯(但請不要製造校內對立),並向上級爭取教師福利,再不然至少「保有」目前的福利!不要再刪退休金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26 上午 10:53:31

會費繳納是個人意願,有人強迫你交嗎?<div>不爽交就不要交,不要講有的沒的。</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26 上午 11:45:47

<div>我是富岡國小老師,你可以看IP</div>針對這件事,工會已經跑了三趟以上,他們的確是認真處理,我不認為算繳什麼保護費之類的,工會不是公會沒人強迫你參加,對吧?從成立教師會起(當時好像是羅標團老師),我就一直都繳會費,只想讓老師有一個可以跟教育行政單位對口的組織,如此而已,保護費?太沉重了。<div>還有開板的老師不是信口雌黃,是確有其事,真的也很無奈,完全無法協調,週三下午沒去研習,就叫人事打電話給你,反反覆覆說列入考核,老師們(連署)逼不得已才請工會出面,請各位先進能夠了解其中的無奈。</div><div>我們不想對立,也沒前面的說搞對立,真的是....無奈。</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26 下午 08:46:45

樓七的夥伴

不知道您真實身分為何?

但是所言收取保護費一事

恐有言語失當觸法之嫌

按收取保護費為幫派手段,依組織犯罪條例,要符合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三個要件,即三人以上,有內部層級管理之特性,而以企業化、組織化實際從事犯罪行為者,即足認為犯罪組織。

刑法一五四條規定: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影射教師工會收取保護費,需了解收取保護費的行為構成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的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影射工會收取常年會費像幫派收取保護費

恐有毀謗之嫌...

東西亂吃無妨

說話可要三思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27 下午 05:17:02

笨蛋,管得死死的,哪來創意空間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0 下午 08:41:39

   不知富岡國小目前的情況如何?校長還是要繼續堅持這"教職員工勤務差假核定原則"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0 下午 11:02:38

教師評薦入法後,那不是更慘!<div>教師法修正草案,對教師組織 傷害很大</div><div>連教師專業自主  和  尊嚴 都被刪了</div><div>你們看了教育部所提出的<教師法修正草案>了嗎?</div><div>
</div><div>11/2已一讀通過,這一週要進行二讀  三讀,想想辦法啊!</div><div>一、修法攻防:教育部業已循教師評鑑入大學法之前例,積極推動教師法修法,賦予中小學教師評鑑法源後,中小學教師就須一體接受官版評鑑。官版教師法修正草案第17條之1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教師評鑑,其評鑑項目、內容、指標、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該案業已於民國101112日一讀,刻正交付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中。

http://blog.udn.com/loteshui/7114853#ixzz2ERDrqHhg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1 下午 12:04:41

工會已經為了此事跑學校跑了三趟,我們只是為了一個身為教師的專業尊嚴,校長叫處室主任與工會談,雖然她有軟化,但我們(是我們,沒錯,不是一二個老師)希望凡事能多一點尊重,而不是隨意的訂一些沒有依據的規定,美其名行政會議通過之類的,感謝工會成員了。先報告到這,也希望他校別遇上這些奇怪的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23 上午 08:01:37

這所學校所發生的事件及該校校長日後的作為值得大家注意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5 上午 06:00:17

請問該校老師,這款勤務差假核定原則廢止了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7 下午 03:44:59

抱歉,沒有廢止,另外今日本校校長規劃了一個[ 本校教職員公差勤管理相關法令彙整表 ],要在1月18日10點20分校務會議[ 討論?強行通過? ],尚未看到文字內容,所以不便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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