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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適任教師要處理,那不適任校長是否比照辦理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10091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6 下午 09:00:25

當然我知道這是一個官官相護的教育現場,管他校長桶再大蔞子,基於刑不上士大夫的儒家優良傳統,當然不能給好不容易考上校長的校長難看,但是以下情形如何處理<div>1 老師不乖,請黑道找老師吃飯,你給我乖一點,我是殺人犯..</div><div>2 動輒開會咆嘯,無法自制...可能對教育太熱心吧</div><div>3 動輒造謠:有家長投訴你某某老師(結果被抓包),權謀是權謀啦,但沒學好。</div><div>4 動輒智則教師沒品格,沒操守(自己好像也沒有)</div><div>5 動輒偷溜不到校,全校師生都非常想念校長,長達8天..根據老師紀錄,已經記到懶得記了...</div><div>6 動輒拉長音:人事官兒,要記老師曠職(不就研習不想去嘛?)</div><div>7 動輒懷疑老師指使學生說她壞話(學生是不會看呀)</div><div>8 動輒,打到懶得打了....</div><div>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8 下午 09:47:25

1.知道是黑道請吃的飯,你還去?---跟黑道掛勾,行為不檢

2.動輒開會咆哮?---你是否該檢查耳朵是否病了?

3.動輒造謠?--------無風不起浪,有沒有先自我反省?

4.被說沒操守?沒品格?----有沒有自我反省?

以上諸多行為,如果校長只針對你,那真的要請你好好自我反省,如果校長不只對你說,那就是他不對.自我反型也是個美德喔!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9 下午 01:47:50

看了樓一的回覆,真是令人無言,開板老師陳述一件事,也可以羞辱他跟黑道掛勾?耳朵有問題?品格不佳?跟黑道掛勾?去吃了飯才知道是黑道呀!如果你是一位老師,我恭喜你有一位好校長,因為你無法體會,如果你不在教育現場,跟你說再多好像也沒用。可不可以心平氣和看人家的陳述?網路是公開空間,但是言論自由不包括毀謗!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9 下午 11:46:38

針對樓一的網友:<div>我是就事論事,校長找黑道請吃飯,難道去之前會知道嗎?校長咆嘯是因為我耳朵有病?我都說那校長造謠結果事後被查證抓包,還說無風不起浪?唉,我可以確認--------你就是那個校長了,你別忘了網頁上有IP位址,我說的話負所有法律責任,至於你毀謗我的部份,你可能不知道,去派出所報案,警察會請你到場,你真的不知道嗎?給我一點時間,我會決定是否要叫你出來派出所,如果你有點風度,麻煩妳到個歉,以上。</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12 上午 07:19:02

不知樓一為何要留下如此言語,莫非樓一就是那位不適任校長???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3 下午 09:00:37

校長評鑑已逐漸出爐 ... 校長先做 老師自然跟著做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3/16 上午 10:52:26

【2013/03/15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政策報告】 教育部制定《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文.整理/王英倩 (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
本會肯定教育部積極監督不適任教師的作為,擴大通報範圍對學生的人身安全將更有保障。但提醒各級學校、機構必須謹慎調查事實,並妥善保護個人資料,避免因執行過程的錯誤或疏漏,損害教師的工作權。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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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教師 擴大通報範圍
2013-03-15中國時報
 為了避免有性侵、性騷擾前科等不適任教育人員對學童安全造成危害,教育部即日起擴大不適任通報及查詢的適用範圍,把幼兒園、補習班、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廚工全數納入,並規定新進人員必須通過查詢系統才能錄用。
 過去部分學校在處理不適任教師時會採取鄉愿或鴕鳥的做法,把不適任老師轉到他校,或在離職後轉往補習班,衍生諸多爭議。
 因此,教育部日前公布《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擴大不適任教師通報的範圍,凡是有性侵害或性騷擾前科,或被醫師判定有精神疾病等,都必須在期限內向教育行政機關通報,並列入資料庫中。
 除了原本規範的公私立學校,教育部更擴大通報範圍。教育部人事處科長陳家士說明,教育人員直接接觸未成年的學生,必須有更嚴格的任用規範,因此這次納入幼兒園、補習班、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廚工等,幾乎包括所有在教育現場工作的人員。至於精神疾病部分則放寬,陳家士指出曾經被醫師判定有精神疾病,治療後經醫師證明已治癒,可更改查詢系統,從列管名單剔除。
 教育部統計,目前已登錄近三百名不適任教育人員,過去曾發生一位男老師錄取南部某公立高中,但查詢發現是不適任教師,立即取消錄取資格。家長團體、教師團體、校長團體均表示支持。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認為,從過去的案例發現,曾經性侵或性騷擾的狼師,有很高的再犯機率,有必要加以防堵。

範圍擴大…安親、補習班狼師 通報不錄用
2013/03/15聯合報

不適任教師範圍將擴大。性侵、性騷擾前科的教育人員,目前已列入不適任教師通報系統,教育部最近擴大適用範圍,將幼兒園、課後照顧服務人員、短期補習班教職員也納入。
教育部從97年8月建置不適任教師網路查詢系統,曾因性侵、性騷遭到解聘、停聘、不續聘、退休與資遣的教師,都要在查詢系統中登錄,讓各校聘用時可事先查詢。
教育部人事處科長陳家士說,除了性侵、性騷擾有前科者,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也會列入不適任教師通報系統,教育部統計,目前登錄近300名不適任教育人員。
教育部之前建置的不適任教師網路查詢系統,只涵蓋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助教、職員及運動教練、公立社教機構專業人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已立案私校專任教師,以及中小學代理代課教師。
但因補習班也曾出過狼師,社會大眾希望應將補習班也納入。
教育部最近公布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擴大通報系統適用對象,將補習班、課後照顧服務班所有工作人員、幼兒園教師及服務人員、私校校長及專任運動教練等,全部納入。
陳家士表示,過去只有公私立學校教師會納入查詢系統,難免有疏漏,這次擴大範圍,所有可能在教育現場的人員都納入。未來新進人員都得先查詢確認沒有性侵、性騷前科才錄用。

有性犯罪前科 不得任職補教
2013/03/14聯合晚報
過去有性侵、性騷擾前科或判定精神有問題的教育人員,教育部會列入不適任教師通報系統。教育部本周起擴大適用範圍,將幼兒園、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廚工、短期補習班教職員全數納入,即日起只要跟教育現場有接觸的人員幾乎都受規範,新進人員一定要先通過查詢系統,確認無性侵、性騷擾前科才能錄用。
教育部從97年8月建置不適任教師網路查詢系統,曾因為性侵、性騷遭到解聘、停聘、不續聘、退休與資遣的教師,都要在查詢系統中登錄,讓各校聘用新進人員時可事先查詢,但登錄系統效果有限。
教育部統計,目前已登錄近300名不適任教育人員。過去曾發生一位男老師成功錄取南部某公立高中,但查詢發現他是被通報的不適任教師,立即取消錄取資格。
教育部日前公布《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擴大通報系統適用對象。據了解,本來新辦法並未將短期補習班的聘僱教職員納入,但教育部部務會報中,教育部長蔣偉寧堅持補習班也要納入,新辦法才把學校廚工、課後照顧服務班工作人員、短期補習班所有人員都納入準用範圍。根據規定,教育人員若因性侵或性騷遭學校解聘,七天之內學校必須上網登錄基本資料,將來就不能在任何地方教書,連短期補習班也不能聘用。
教育部人事處長陳國輝表示,過去只有公私立學校教師會納入查詢系統,但難免有疏漏,這次擴大準用範圍,所有可能在教育現場的人員都納入,所有新進人員都得先查詢確認沒有性侵、性騷前科才錄用。
至於精神疾病部分則放寬,陳國輝表示,曾經被醫師判定有精神病,但經過治療後經醫師證明精神病已經治癒,則可更改查詢系統,從列管名單中剔除。

 

●●行政院公報連結    教育部令 訂定「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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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臺教人(三)字第1020027369C號

訂定「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附「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部  長 蔣偉寧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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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教育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助教、職員及運動教練。
二、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三、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四、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第 三 條 教育人員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情事,或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事者,其服務學校、機構應於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解聘、停聘、不續聘、退休、資遣或免職後七日內,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
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函,及核准後學校、機構通知教育人員函。
二、教育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其為教師者,並檢附教師證書影本。
教育人員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或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者,由第七條第二項所定權責機關逕依相關資料建置,教育人員服務學校、機構無須再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

第 四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建立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以蒐集各級學校、機構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並提供查詢。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指定專人管理通報之資料建置及查詢作業,並得由所屬或核准立案之學校、機構指定專人辦理查詢作業;其作業程序,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規定。
第一項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除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資料之查閱、新增、更新及刪除等事項,均應記錄。

第 五 條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接獲學校、機構通報時,應於三日內至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建置通報資料,並檢具第三條第一項之資料報本部複核。
不適任教育人員為公立學校校長時,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核准解聘後三日內逕至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建置資料,並檢具第三條第一項之資料報本部複核。

第 六 條 各級學校、機構知悉登載於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之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者,應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一、原處分經撤銷確定。
二、已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或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情事。
三、停聘原因消滅並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回復聘任關係。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接獲學校、機構前項通報時,應於三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本部辦理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之解除登載。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公立學校校長時,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知悉原因消滅之日起七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本部辦理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之解除登載。


第 七 條 各級學校、機構於聘任第二條規定之人員時,應確實至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查詢有無因下列情事解聘、停聘、不續聘、退休、資遣或免職: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情事。
二、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事。
各級學校、機構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方式查詢擬聘任人員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或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被請求查詢之機關應協助查復: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五款情事:
(一)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十日、三月十日、六月十日、七月十日及九月十日前將所屬或核准立案之學校、機構查詢名冊報本部,由本部核轉法務部查詢。
(二) 本部所屬或核准立案之學校、機構應於前目所定期限前將查詢名冊報本部核轉法務部查詢。
(三) 未及於前二目所定期限查詢者,由擬聘任人員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前段或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前段所定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情事:由各級學校、機構逕函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查詢。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後段或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後段所定因案停止職務且其原因尚未消滅情事:由各級學校、機構逕函擬聘任人員之原任職機關查詢。
四、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或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情事:由各級學校、機構逕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聘任公立學校校長時,應確實依前二項規定查詢。

第 八 條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各級學校、機構及被請求協助查詢之機關,對不適任之教育人員通報資料及所查閱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務需要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第 九 條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各級學校、機構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或所報資料錯誤不實者,應列為行政缺失,本部並得作為各類補助款之參據。

第 十 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一、已立案之私立學校校長。
二、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
三、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護理教師。
四、各級學校兼任教師。
五、特殊教育專(兼)任相關專業人員及教師助理員。
六、幼兒園園長、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在幼兒園服務之其他人員。
七、中小學代課及代理教師。
八、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九、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之執行秘書、主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十、短期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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