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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法修正 18萬中小學教師須受評鑑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10006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0/11 下午 11:02:21

行政院會今天(11日)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未來立法院完成審議後,全台18萬多名高中職及中小學教師都必須接受評鑑,如果教師一直沒有通過評鑑,將面臨被解聘或不續聘。

中小學教師也將與大學教師一樣接受評鑑。行政院會11日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為提升教師品質,增進學生學習成效,增定中學以下教師應接受教師評鑑。如果教師一直沒有通過評鑑,將面臨被解聘或不續聘

為了配合教師強制接受評鑑,草案也修正教評會的成員,除了現行的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之外,並可納入與教育相關的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對教師進行評鑑、決定不適任教師的去留。

草案並增定,當教師認為行政措施損及權益,除可提出申訴,也可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救濟,並訂有處理期限及追究逾時處理的責任,以免申訴被延宕;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的組成同樣也引進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

教育部長蔣偉寧日前曾強調,教師教學是12年國教成功與否的關鍵,教師評鑑確定入法,目的是讓好教師獲得肯定,產生良性互動,而不是用來淘汰老師。他指出,只要修法通過,就會啟動教師評鑑,絕不會母法過了,教師評鑑卻一直拖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0/16 下午 02:52:52

據我所知:大學教授評鑑是以論文質量為主,兼參酌學生評分。

不知道國高中小教師評鑑是以何為主?政府煮逝者可已經有腹案?

教學生態大大不同,煮逝者是否已經有了解?

要玩就完得好看些,別搞得四不像,害慘大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0/24 下午 03:32:14

非本科畢業,非登記該科合格教師,學校配課要他上..

未按課表上課,考試或放牛吃草...請問怎麼評,有些

人還敢去領師鐸獎...配課問題不解決,..評鑑永遠無

解,因為標準不一...請問怎麼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0/24 下午 05:10:19

如果不要配課的話,那行政就完了

多的一、二節課誰上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0/24 下午 07:07:40

  配課  是  教務處的權責   但可以無限上綱嗎?

  桃園市某所明星學校  就是一所教學相當不正常化學校

  輔導 、 綜合 、表演藝術  喜歡配給導師  [ 嚴重違反教學正常化 ]

  拿理化教師證的 正式老師  全配地科  再去聘理化代課老師

  自然教師配了 電腦 、體育、健教、鄉土藝術....

  重點是 在配課前完全不必先知會老師  反正塞給你 就是你的

   生物老師 被要求教理化 、 地科  再去聘生物代課~

   國文老師 被要求配公民  再去聘國文代課

   這樣的配課 換成是自己感受如何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0/25 上午 10:34:04

將來要評鑑,我們都拒絕配課,免得未按課表上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0/25 下午 02:52:59

只不要不要打混摸魚,不要怕評鑑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0/25 下午 09:06:19

如果主任只是出一張嘴,叫下屬作事,那主任要如何評鑑

如果主任施政有錯時,那要如何評鑑?

如果一位老師只上課本例題習題

一位老師上非法的講義、考卷時,要如何評鑑?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0/27 上午 07:24:44

如果不配課,課務依類科排,就有些科目老師將超額,有些科目則新聘教師,
這樣好麼?依教師證分科排課,好像應是學生及家長的訴求。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0/27 上午 11:50:57

還有得吵

如果你不同意配課,那就是不配合行政,考績就可以打乙了

你有考慮這種情況嗎?

評鑑上頭只寫,按課表上課(沒有說不能配課),不要再混淆視聽了

這樣是寫給外行人看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0/28 上午 10:51:42

高教評鑑2266,浪費教育資源,行政院與教育部應該先檢討改善或廢除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0/28 上午 10:59:01

為反評鑑鬥爭到底

羅德水(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

在特定團體搖旗吶喊下,教育部再度推出教師評鑑版本, 官方目標是儘速完成修法,並於後年全面實施。即便只是草案, 支持評鑑的一方,已然視之為勝利,彷彿台灣教育終獲曙光一般, 殊不知,為評鑑而評鑑,卻有可能是一連串教育災難的開端, 為了維護教育品質,那怕眾聲喧嘩,我們必須展開具體行動。

必然有人質疑,反對評鑑,難道不是在捍衛現行考績制度? 剛好相反,依此前試辦經驗, 相信多數教師都有通過官版評鑑的能力與信心,如為個人利益計, 參加官版評鑑反而是條捷徑。

之所以反對評鑑,不在於其將影響什麼教師權益, 而是官版評鑑非但難以達成宣稱之成效,甚至將嚴重妨礙正常教學, 不啻是評鑑的異化、教育的異化。試問, 如果以量化研究成果為主的高教評鑑都能搞到弊端叢生,以教學、 輔導為主要業務的中小學教師,究應以何規準進行評鑑? 教育部又準備花多少預算執行評鑑業務?基本上,評鑑若只是為了評 斷等第,確實只需行禮如儀的紙上作業, 但其目的若是為了提升教師專業,如何可能不投入龐大資源與人力? 而官版草案竟以空白授權方式委任教育部訂定評鑑辦法, 更加深吾人對評鑑走向形式化的疑慮。

其實,打從評鑑制度由美國引進來台,自始就具有高度工具性, 台灣高教評鑑發展軌跡,說穿了就是以美國新自由主義為師, 自甘為其學術殖民地的過程, 除了滿足當局打造所謂世界級名校的虛名, 還造就了一批掌握評鑑生殺大權,到處說三道四的學術特權階級, 代價則是日益扭曲、畸形、崩壞的高教生態,而今, 災難即將複製到中小學。

必須再次指出,正如大學評鑑之方式與內容, 必須由各學門教師自訂;研究型、教學型、 技職型大學應有不同規準;自然科學、 社會科學之評鑑方式不宜等量齊觀一樣,中小學教師評鑑, 也只能由教師專業團體、或由各層級、各領域之教學研究會研訂。 筆者強烈反對由大學教師評鑑中小學教師,不客氣地說, 部分教育學者除了熱衷承接教育部委託研究,對教育政策之建議、 對失格官員之監督,無論質量均遠遜於教師組織, 這些人的頭銜及其從中獲取之利益,與渠等對教育之貢獻, 簡直完全不成比例,接受� ��些人的評鑑,無異於棄守專業, 無異於自我否定。

誠如所見,官方已然為反評鑑的一方扣上反改革的罪名, 惟依前揭脈絡,反對官版評鑑,恰恰正是反威權、反奴化, 恰恰正是確保教師專業、維護學生受教權的必由之途, 反評鑑鬥爭就是彰顯教師職業道德的光榮戰役。(20121019 台灣立報咄咄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0/28 下午 10:44:33

我是數學老師, 學校居然排公民課, 表面上是要上公民, 實際上是要我上數學, 加課, 若我上數學課, 是不是不按表上課,

若我按表上課, 我會上公民課嗎,大家評評理呀

學校要配課, 規定也要配有合格證的教師呀, 若沒合格證, 那為何又要合格教師呢, 學生上課有保證嗎

上次還有自然科老師, 排到電腦課, 結果他照學校意思上自然, 加課, 被學生罵, 說沒上電腦, 又交了電腦上機費用,

結果在教務會議, 那自然科老師被人罵不按表操課, 請問這要不要評鑑是教務處, 教學組要被評鑑吧, 是老師錯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0/28 下午 10:50:26

有個教授, 在國立大學, 十五年沒有提論文, 大學不是有評鑑嗎, 有這樣嗎,

中小學教師評鑑沒過, 那請問, 大學教授也可以評鑑沒過也要走嗎, ,說人家的, 自己先做

高中九九新課網, 數學枓編那樣, 要不要評鑑呢, 要不要走人呢, 要評鑑人, 自己做好了嗎

評鑑的人, 做好了, 自己嗎, 功力有超過被評鑑的老師嗎, 實在可笑

外行人評鑑內行人, 有種把自己專拿出來, 把人家比下去才是, 不然只會看笑話, 沒能力的人居然要去評有能力的人,

你在下面評人家, 請問你解題有比台上那個被評的人的快嗎, 沒有, 還評人家, 笑死人了,

兩三年的教師要評資深教師,

最少評鑑教師要資深教師, 最少領過十年的, 大家才信服呀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0/29 下午 08:22:21

 對於一般中大型學校而言,配課應是少數必要之惡,而非普遍現象;

 在上位者若能對師資結構與課程架構因應學校、學生需求適時調整,

  配課情況自然會減少許多,當學校有需要配課時,理應在課表排定前事先與教師溝通與知會,

  而非在開學當日,直接課表發下去,任課教師才發現被配了非專長領域的課!

  樓上發文者應該並非拒絕配課,而是要求合理配課吧!

 

   

小校員額編制少 難聘任足夠領域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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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教育處要求各校,落實教學正常化,聘任領域專長教師,並依照教師專長排課。不過,卻有學校反映,臺東學校小、編制少,要聘任足夠專長教師,實在有困難。

臺東縣知本國中校長陳喜水說,不是學校不願意教學正常化,是實際執行有困難。很多小學校員額少,教師要兼任行政工作,依規定要減課,但是,學生上課不能沒老師,只好請別科的教師兼任,那就會出現『未依教師專長排課』狀況。

陳校長也以知本國中為例,學校普通班10班、體育班3班,3位體育老師,每週要上50節體育課,已經是很大的負荷,因此,健康部份,就只好請自然科老師兼課。

臺東縣政府教育處表示,可以理解學校有難處,但是,各領域有不同的教學重點, 本來就沒辦法跨領域支援課程,教育處建議,小校更應該鼓勵教師進修、培養第二專長領域,各校徵聘教師時,也要依照各校專長領域的實際需求開缺,不可以便宜行事,因為,讓不同領域的教師彼此兼課,對學校來說也許方便,但卻影響了學生的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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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6 上午 09:49:42

【2012/12/12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評鑑真的是好東西嗎?

文/邱儷萍(本會文宣部主任)

 

針對近來教師法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要在立法院審議。而對於教師評鑑要入法的議題,也許社會大眾覺得:教師評鑑是淘汰不適任教師的妙藥、是提升教學品質的萬靈丹。但真的是如此嗎?還是教師評鑑反而影響了教學品質,甚至無法淘汰不適任教師?且看以下分析:

一、目前的高教評鑑方式,嚴重影響教學品質

目前的高教評鑑模式,重研究而輕教學,大學老師忙於升等而影響了教學,今年928教師節,高教教師已到教育部前抗議,而高教學生也反對此種評鑑,因為他們的老師都忙於研究去了。12月10日自由時報一則新聞:世新大學教書近25年的余陽洲老師,是公認的優良教師,但他現今還無法升等,還是個講師,原因無他,余老師把時間都奉獻給教學、都奉獻給學生。

若一個評鑑制度無法讓花時間在學生身上的老師獲得獎勵,反而是重心放在研究的老師升等了,這不是績效式評鑑制度的一種諷刺嗎?更嚴重的,它壓縮到老師的教學時間,直接影響的,就是你我的孩子!


二、教師評鑑不是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妙藥
面對不適任教師,在教育部所頒布的〝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已有完善的處理辦法,但,為何常在報紙媒體上,屢屢出現不適任教師的新聞?

首先,必須要澄清,絕大多數的老師都是戰戰競競認真的在教書,少數的不適任教師,被媒體報導而渲染,以為學校充斥著不適任教師,事實上並非如此,這是第一點必須澄清的。再來,學校方面往往不懂法律不按流程,怠惰或不知如何處理不適任教師,每每叫其請延長病假、或輔導了半天,居然没進入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流程!難怪,不適任教師屢上媒體,不是没有機制處理,而是學校不知如何處理。有鑑於此,希望教育單位能廣開處理不適任教師的課程,尤其一校之長更應深入了解。

另外,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處理過一位不適任教師的案例,我們很驚嘆,這位老師,証照好多張,有英語任教資格,還有主任資格,教學教案製作精美,更難得的,還會寫教學省思札記…若以目前的評鑑制度,他絕對是認真的優良教師。所以,績效主義式的評鑑,反而無法淘汰不適任教師,而認真為學生的好老師,又無法用紙本量化、很難被評斷!因此,處理不適任教師,就應用專為不適任教師而制定的〝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並且要知如何處理、落實處理,才是有效解決不適任教師的根本之道。


三、目前學校已有考核制度
按教育部所頒布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目前的教師已有成績考核制度,其內容分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依教師們的表現有記大功、小功及嘉獎,懲處方面也有記大過、小過及申誡,至於記功記過的標準,在考核辦法中,都有詳盡的說明。平時學校方面,也依照教師在校的教學表現,時有獎勵及懲處。若本來就有一套考核制度,而且又已實行,難道還需再一套疊床架屋的評鑑制度?行政作為不就應有效率而且精簡化,又多弄一套評鑑制度,豈非勞民又傷財?


四、行政評鑑多如牛毛,淪為表面功夫
目前學校的老師,常為了多如牛毛的評鑑(如午餐供應工作評鑑、交通安全教育評鑑、性別平等教育評鑑...),被上級要求完成精細的評鑑指標項目。常常老師們要花許多時間進行繁多的書面文件整理及紙上作業,甚至影響到教學品質及學生受教權,如此,反而形成「為評鑑而評鑑」的表面工作。另外,訪視委員來前,要先準備茶水、製作歡迎海報....評鑑過程中,訪談對象多事前安排,也未能窺見真實面。為了應付各式各樣的評鑑,成就了面子卻失去了裡子,真正該做的服務學生的工作,可能就在此兩難中被切割或捨棄。所以,我們很擔心,目前官版評鑑草案竟以空白授權方式委任教育部訂定評鑑辦法,更加深我們對評鑑走向形式化或及淪為表面功夫的疑慮。


五、教書是教人的工作,而非生產商品

生產商品可以量化,但教人的工作可以如此嗎?這位老師教出數學考100分的學生;那位老師教出品行良好的學生,哪一位老師比較優秀?這位老師教學創新活潑,課堂較吵;那位老師上課學生認真聽講不敢亂動,又是哪一位老師評鑑較優?教書是一門藝術,老師是孩子靈魂的工程師,況且學生的發展也非一時的教導就看得出,若把教人的價值變成限時又量化的商品,這種設定量表的評鑑,是否反而傷害了教師的專業自主及本應多元而非死板的教育?


六、評鑑真的是好東西嗎?

往往聽到旁人說:其他行業都有評鑑,為何老師就没評鑑?我真的很想問,評鑑真的好嗎?

我們的社會,績效評鑑已讓勞工朋友變成被壓榨的螺絲釘,常常超時工作、加班没薪水,勞動成本全世界倒數第一低!為了績效,拼命工作,為了績效,生活没品質。做為一個人,勞動人權在哪裡?工作尊嚴在何方?若大家都不喜歡這種評鑑,應該把這種資本式的評鑑丟進垃圾堆,從新找回不再當螺絲釘,找回工作的價值及做人該有的尊嚴吧!不管你是做什麼工作,都應該反思,這種評鑑真的是好東西嗎?


經過了政府混蛋台灣完蛋的遊行、經過了秋鬥的遊行、未來還有各多勞團的集結及訴求,我們的想法很單純:就是想要一個合理的勞動條件、想要一個不要被績效化、該有的做人的尊嚴。政府政策的右傾,教育也跟著右轉,我們很怕商品化的教育,讓大家變成被壓榨的螺絲釘,說要改革教育,最後反而傷害了學生、傷害了老師、也傷害了教育。所以,在高教教師都出來反對評鑑,認為嚴重影響學生與教學之下,我們還要再重蹈覆轍嗎?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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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台人(二)字第0920072456號函訂定


壹、 為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更為周妥,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 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第七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及第八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者,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下列流程及附表一至三辦理。
一、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一)察覺期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如發現或接獲投訴教師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得分別視個案情形組成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查證結果學校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將處理過程詳實紀錄。經查證屬實者即進入評議期。如學校怠於處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後應責成學校限期處理。
(二)評議期
1、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應確實依據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充規定之程序、組成等相關規定成立、召開及運作,以確保教評會決議之法律效力;議事時除法令另有相關規定者外,依照內政部訂定之會議規範進行。
2、學校教評會審議時,除應檢具相關資料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另並應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進行決議時應採無記名秘密投票,以確保教評會委員獨立行使職權,始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3、學校教評會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檢齊教評會會議紀錄相關資料及具體事實表,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一) 察覺期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如發現或接獲投訴教師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得分別視個案情形組成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查證結果學校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將處理過程詳實紀錄。經查發現確有該情事者即進入輔導期。如學校怠於處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後應責成學校限期處理。所稱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依附表四所列情事,就個案具體事實審酌。
(二)輔導期
教師具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如經學校書面通知後仍未有效檢討改進,學校認為有輔導之必要者,依下列原則輔導之:
1、學校應成立處理小組,由校長召集,成員含相關處室主任(組長)、學校教評會、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代表。
2、學校應安排一至二位資深教師擔任輔導員進行輔導,必要時得尋求法律、精神醫療、心理或教育專家之協助。
3、處理小組應不定期派員了解不適任教師教學改善情形,並作成紀錄。
4、輔導期程以二個月為原則,並得視輔導對象個案情形或參酌專家建議予以延長,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三) 評議期
1、前述輔導期程屆滿時,輔導結果並無改進成效者,即提教評會審議,其處理程序同貳之一之(二)之規定。學校教評會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檢附教師經輔導後仍無改進成效之紀錄、教評會會議紀錄相關資料及具體事實表,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2、前述輔導期程屆滿時,符合教師法第十五條後段規定「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經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三、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一)察覺期
1、教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進入評議期提教評會審議其資遣案。
2、教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主動察覺或經舉報疑似罹患精神病者,學校應勸導其於一個月內接受合格醫師之鑑定,如於一個月內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進入評議期提教評會審議其資遣案。
3、如教師未患精神病或拒絕接受鑑定或拒絕提出診斷證明,視其教學或行為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依前開各情事規定之處理程序分別進入評議期或輔導期,其輔導程序同貳之二之(二)之規定。
4、教師如對學生有安全顧慮時,學校應立即暫停該教師之教學。
(二)評議期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教師,學校教評會之評議程序同貳之一之(二)之規定,其決議應經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學校自作成資遣案決議後,應於十日內,檢具經合格醫師開立之患有精神病診斷證明書及學校教評會會議相關紀錄,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參、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獲學校報送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案件,應即進行處理,必要時得組成審議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審議。審議小組建議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副首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並得聘任下列人員擔任委員,審議小組審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或相關人員列席:
一、地方教師會代表。
二、校長協會代表。
三、家長團體代表。
四、教育學者。
五、法學專家。
六、行政人員代表。
七、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
肆、其他配合措施:
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設立諮詢專線,協助學校於行政程序處理上減少瑕疵;並蒐集處理不適任教師之相關案例及答客問彙編成冊或建置專門網站刊載相關案例,以供各校處理之參考。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建立列管機制追蹤處理結果,要求學校應限期處理,並列入校務評鑑參考。

附表四: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情事認定參考基準
一、 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二、 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三、 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四、 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五、 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
六、 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者。
七、 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者。
八、 於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之不作為,致使教學無效、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者。
九、 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者。
十、 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利益者。
十一、 重病或體力並不適宜教學工作,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 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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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職業學校法第十條之二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 (以下簡稱教師) 之成績考核,依本辦法辦理。
第 3 條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但教師於考核年度內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經依法定程序予以解聘或不續聘者,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
一、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
二、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
教師依法服兵役,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教師另予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同一考核年度內再任教師,除已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者外,其再任至學年度終了已達六個月者,得於學年度終了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第 4 條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二)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三)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四)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二)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另予成績考核,列前項第一款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二款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三款者,不予獎勵。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三款第七目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下列事由,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
二、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三、依法令規定核給之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第 5 條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曾記大功、大過之考核列等,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功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過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上。
第 6 條
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功:
(一)對教育重大困難問題,能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圓滿解決。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效益。
(三)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圓滿達成任務。
(四)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五)執行重要法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一)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二)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四)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六)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革新改進教育業務,且努力推行,著有成效。
(二)對學校校務、設施,有長期發展計畫,且能切實執行,績效卓著。
(三)研究改進教材教法,確能增進教學效果,提高學生程度。
(四)自願輔導學生課業,並能注意學生身心健康,而教學成績優良。
(五)推展訓輔工作,確能變化學生氣質,造成優良學風。
(六)輔導畢業學生就業,著有成績。
(七)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
(八)教師本人或指導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全國校際比賽,成績卓著。
(九)其他優良事蹟,足資表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二)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三)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四)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五)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六)班級經營不佳,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七)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八)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
(九)對公物未善盡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
(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課業編排得當,課程調配妥善,經實施確具成效。
(二)進行課程研發,有具體績效,在校內進行分享。
(三)編撰教材、自製教具或教學媒體,成績優良。
(四)教學優良,評量認真,確能提高學生程度。
(五)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熱心負責,成績優良。
(六)辦理教學演示、分享或研習活動,表現優異。
(七)教師本人或指導學生參加各項活動、比賽,成績優良。
(八)擔任導師能有效進行品格教育、生活教育足堪表率。
(九)在課程研發、教學創新、多元評量等方面著有績效,促進團隊合作。
(十)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成績優良。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
(二)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週,有具體事實。
(三)不按課程綱要或標準教學,或教學未能盡責,致貽誤學生課業。
(四)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未能盡責。
(五)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六)無正當理由不遵守上下課時間且經勸導仍未改善。
(七)教學、訓輔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
(八)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九)其他依法規或學校章則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
(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列記功、記過、嘉獎、申誡之規定,得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第 7 條
教師獎懲累計方式如下:
一、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
二、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
三、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
四、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前項獎懲同一學年度得相互抵銷。
第 8 條
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應組織成績考核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二、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及校長交議考核事項。
第 9 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第 10 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第 11 條
人事人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前,應將各項應用表件詳細填妥,並檢附有關資料送成績考核委員會初核。
第 12 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執行初核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受考核人數。
二、受考核教師平時考核紀錄及下列資料:
(一) 工作成績。
(二) 勤惰資料。
(三) 品德生活紀錄。
(四) 獎懲紀錄。
三、其他應行考核事項。
第 13 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初核時,應置備紀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考核委員名單。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列席人員姓名。
四、受考核人數。
五、決議事項。
第 14 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各校平時考核獎勵記功以下之案件,成績考核委員會已就相同案情核議有案或已有明確獎勵基準者,得先行發布獎勵令,並於獎勵令發布後三十日內提交成績考核委員會確認;成績考核委員會不同意時,應依第一項程序變更之。
第 15 條
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之報核程序、期限,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分別列冊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前二項考核結果,學校未依規定期限報核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通知學校限期辦理;屆期仍未報核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逕行核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考核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有疑義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報核;屆期未報核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及追究學校相關人員之責任。
前項學校重新考核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仍有疑義者,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學校所報考核結果,應依下列期限完成核定或改核;屆期未完成核定或改核者,視為依學校所報核定:
一、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於學校報核後二個月內。
二、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必要時得延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 16 條
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師,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前二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逕行核定或改核者,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
第 17 條
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八月一日執行。
第四條所定薪給總額,以次學年度八月一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之。但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所支者為基準計算之。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給總額減少者,其考核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獎金,其薪給總額以最後在職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之。
第 18 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委員會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委員會決議之。
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審查事項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委員會主席命其迴避。
第 19 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教師執行委員會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
對於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根據確切資料慎重辦理,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其影響考核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予以撤銷重核。
第 20 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對擬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申誡以上懲處之教師,於初核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成績考核委員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第 21 條
教師留職停薪借調期滿歸建時,其借調期間及前後在校任教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准予併計按學年度補辦成績考核。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因案停聘准予復聘人員在考核年度內任職達六個月以上者,准予辦理另予考核,其列冊事由並應於備考欄內註明。任職不滿六個月者,不予辦理。
第 22 條
教師成績考核所需表冊格式,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23 條
教育部依法定資格派任之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成績考核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但軍訓教官之晉級及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救濟事項,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六條規定。
第 2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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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7 下午 01:00:41

 <DIV id=id_50ce91ad927210227117064 class="text_exposed_root text_exposed">我們基層教師發起一個連署,拜託支持連署!

全教總決議主張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入法、主張 廢除 教師會。
( 17條之1 ,26條 組 教師 公會,沒有 學校教師會 )

⋯⋯ <DIV class=text_exposed_show>我們基層教師反對以專業發展評鑑之名,行踐踏專業尊嚴之實。

我們強烈抗議全教總主張 廢除 教師會、學校教師會!!!

拜託幫忙動員連署,拜託幫忙轉寄!!

Sent: Wed, 12 Dec 2012 16:37:21 +0800
Subject: 連署訴求:「要專業訓練,反對以專業發展為名夾帶教師評鑑入法。」懇請大家支持!

連署訴求:「要專業訓練,反對以專業發展為名夾帶教師評鑑入法。」懇請大家支持!
連署網址:<A onmouseover='LinkshimAsyncLink.swap(this, "http:\/\/163.26.194.8\/~stwk101\/msayno.htm");' onclick='LinkshimAsyncLink.swap(this, "\/l.php?u=http\u00253A\u00252F\u00252F163.26.194.8\u00252F\u00257Estwk101\u00252Fmsayno.htm&h=OAQHKapa-AQGUUgDkZP_lnvI6A3IxxIQtdDGThzhnXBvhvQ&s=1");' href="http://www.facebook.com/l.php?u=http%3A%2F%2F163.26.194.8%2F%7Estwk101%2Fmsayno.htm&h=OAQHKapa-AQGUUgDkZP_lnvI6A3IxxIQtdDGThzhnXBvhvQ&s=1" rel="nofollow nofollow" target=_blank>http://163.26.194.8/~stwk101/msayno.htm
★專業訓練是需要的,評鑑是沒有必要的。同意專業發展入法,不同
意專業發展評鑑入法。
★難道將教師評鑑改個名字,變成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就可以入法了嗎?內容還是空白的啊??功
能相同,名字不同,有何異哉。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就是教師評鑑,全教總寫的很明白三年一個週期,「發展評鑑」:發展=升等,
評鑑=考試,所以發展評鑑就是升等考試,雖然有要求不和考績、解聘掛鉤,那並無要求也跟“升
等”
脫鉤,是不是不升等就解聘,不然如何滿足家長團體要求處理不適任老師的需求呢?而且還何必特
別保障要有申訴管道呢?故推測以後教師要分級,要升等,就要考試,推測像大學教授評鑑的模式。
所以推測幾年內沒通過「升等考試」就可以解聘,但可以申訴,但不得採計其他未經評鑑報告確認
之資料。所以全教總可能在推教師升等考試與教師分級制度,但他們有跟基層教師宣導過嗎?這些
規定很像是大學的教師評鑑,天下雜誌調查過,有六成六的教授說教師評鑑不公,我們還要跳進去
嗎?
要求全教總立即說明並暫停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入法的遊說!
要求全教總說明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是不是教師升等考試!要求全教總要和基層教師站在一起!
全教總不能代表所有教師的意見,全教總贊成評鑑已背離民意!
重大決策應讓基層教師瞭解並做溝通、尊重基層教師的意見!
★不明白全教總為何還是同意空白教師評鑑入法?劉理事長說不反對評鑑所言不假,立場始終如一。
也證實羅德水的「反評鑑鬥爭到底」,果然是僅代表個人名義的發文,完全不能代表全教總立場,
只是晃子。難怪之前怎麼問全教總就是不回答。當質疑台南市工會贊成形成性評鑑時,台南市工會
幹部post文說工會立場早就是羅德文的反評鑑鬥爭到底,果然也是晃子。
★一再重申,在法理上評鑑是很難與考核、解聘脫勾的,因為做了評鑑,自然有充分立場作下一
步處置,結果在法律上要求脫勾,是件不太合理的要求。大家有沒有想過,我們先贊同評鑑,結果
立法院說不同意脫勾,那不是自跳火坑?!那會是多悲慘的一件事。政府即然辦了評鑑,為
什麼要接受脫勾?
重點還是在於評鑑內容還是沒說清楚、講明白啊?為何不能讓大家充分瞭解、
討論、接受公評??評鑑必然能應用在某些地方?哪些地方?影響老師有多少?不然請問為什麼要
特別明文保障評鑑的申訴管道呢?
★不適任教師經校長提報,教評會通過,即可入室觀察,火力應集中在一個地方效果才會大,教師評
鑑火力分散,是即沒效果,又累死大家,加上台灣的已落入評鑑作假的形式主義。
★不適任教師的根本問題在於「校長長期行政縱容的結果」,因為事實上都有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成功
案例,不在於師師相護,真的有出問題的老師,相信老師們也沒有充分理由與立場加以袒護。所以,
回歸問題源頭,應立法「規定校長未積極處理不適任教師,立即回任教師」。可立即有效處理不適
任教師的問題,怎麼可以因為校長縱容,卻利用教師評鑑,給予校長大大的擴權,這樣一來,即有
可能會造成威權復辟,校園民主淪喪,教育部對校長是不是太寬容了?★現在連要評鑑什麼都不知
道,
就要贊成評鑑,這樣好嗎?
★評鑑是福是禍都不知道?還要贊成,這樣好嗎?
★所謂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到底是什麼?
評什麼? 怎麼評? 誰評? 評的公平嗎?
都不知道,就要贊成,這樣好嗎?
1、反對 不清不楚 不明不白 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制度。
2、反對 專業發展評鑑制度 不講清楚 以空白支票方式入法。
3、反對 沒有專業發展評鑑內容 就實施教師評鑑。

請支持連署訴求:「在教師評鑑內容未公佈且周延的討論溝通下,反對冒然實施教師評鑑入法與教師評
鑑。」
連署網址:<A onmouseover='LinkshimAsyncLink.swap(this, "http:\/\/163.26.194.8\/~stwk101\/msayno.htm");' onclick='LinkshimAsyncLink.swap(this, "\/l.php?u=http\u00253A\u00252F\u00252F163.26.194.8\u00252F\u00257Estwk101\u00252Fmsayno.htm&h=qAQE6Db-hAQEuqlA_ZWWIRfxOzlX0T8F89rpbEIATLhXxaw&s=1");' href="http://www.facebook.com/l.php?u=http%3A%2F%2F163.26.194.8%2F%7Estwk101%2Fmsayno.htm&h=qAQE6Db-hAQEuqlA_ZWWIRfxOzlX0T8F89rpbEIATLhXxaw&s=1" rel="nofollow nofollow" target=_blank>http://163.26.194.8/~stwk101/msayno.htm

重大決策不應黑箱作業,消息應透明公開,重大決策應透過全體會員
表決通過!
強烈抗議全教總主張廢除教師會!

強烈譴責全教總主張廢除學校教師會!要求立即停止此項遊說!
發起單位:基層教師
聯絡人
王玉雲0912195388
張修銘0928718305</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7 下午 01:04:19

連署網址:      http://163.26.194.8/~stwk101/msayno.htm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7 下午 02:56:15

全教總對教師法修正草案的主張

20121208全教總臨理會決議及理由  :

http://www.tneu.org.tw/uploads/tadnews/file/nsn_318_3.pdf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20 下午 08:30:35

【教師評鑑】基層教師擔心教師評鑑淪為校方整肅異己的工具!

教師評鑑,基層教師擔心教師評鑑淪為校方整肅異己的工具!官方和校長團體、家長團體的「聯手」,更加深了教師的疑慮!

在台灣,很多制度到了人的手裡,就會嚴重的出問題,「教師評鑑」這把刀,交到一些鴨霸濫權的校長手中,後果不堪設想!

102年05月16日,立法院舉辦「中小學教師評鑑」公聽會,教師團體和家長團體、校長團體針鋒相對,場內和場外都交鋒。

●1020516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桃園縣基層教師有話說---教師評鑑民意大調查
●1020516中央社:教師評鑑公聽會 場外雙方抗議

PS.在教師團體一片反對中,2009.04親子天下雜誌-「近六成教師同意教師評鑑」有一段話值得玩味:【支持教師評鑑的高雄市教師會】,政策中心主任任懷鳴批評,教育部一直想做評鑑,但是卻不願意提供足夠的資源。在英國,他們花好幾億的錢投注於教師評鑑。「但我們的政府不願意多花資源,卻奢望做好評鑑。」任懷鳴說。

●●●1020516中央社:教師評鑑公聽會 場外雙方抗議●●●
================================================================================
教師評鑑公聽會 場外雙方抗議
(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16日電)立法院今天舉辦「中小學教師評鑑」公聽會,場外支持、反對雙方都有人舉標語、上演行動劇表達訴求,場內辯論也非常激烈。
今天公聽會前,教師團體和家長團體、校長團體即已針鋒相對,分別召開記者會表達訴求。教師團體擔心中小學教師評鑑,重演高教評鑑的缺點,成為逼退教師的利器,教師淪為生產線員工,為達成指標疲於奔命,忽略教學本質。
今天上午公聽會舉行時,2位台南市歸仁國中教師在會場外舉牌表達訴求。蕭姓教師表示,民國97年時,台南縣府突然規定10%的教師必須列「乙等」,造成各種教育界威脅利誘的怪象,後來許多被迫被打「乙等」的教師獲得平反。
歸仁國中張姓教師說,教師評鑑會使校園重回威權時代,校長將成為掌控生殺大權的「皇帝」。他主張如果要實施評鑑,至少先改變校長遴選制度,由官派改為校內教師評選,才能維護教師尊嚴。
另一頭,支持教師評鑑的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上演行動劇,諷刺教師年年甲等的現狀。理事長吳福濱說,「教師生產的不是產品,而是孩子的一生。」對於教師的品質,一定要慎重把關。
吳福濱主張,評鑑應該與考績結合,如果教師一直未通過評鑑,就該予以解聘,避免孩子受害。
教育部次長陳益興表示,教師評鑑是要「幫助」老師,透過評鑑和輔導制度,引導教師專業省思、協助教師專業成長,進而提升學生的受教品質。1020516


●●●1020516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新聞稿●●●
================================================================================
桃園縣基層教師有話說---教師評鑑民意大調查
教育部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成效破功!
6成4的老師不清楚教師法修法內容,8成6認為評鑑都淪為形式、表面功夫
逾6成認為評鑑無法真實呈現教學現場,更遑論作為處理不適任教師之依據
近半數教師擔心評鑑淪為校方整肅異己的工具!

對於《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中小學教師評鑑」空白授權給教育部,本會表達堅決反對的立場。問題不僅在於讓教育部得以恣意妄為的空白授權條文,評鑑制度本身更是對教育正常發展的一大戕害。
本會就「教師評鑑」向桃園縣中小學老師發放問卷,了解基層教師的看法。總計回收有效問卷共1076份,結果顯示多數老師對流於形式的評鑑深感憂慮,且認為對提升學生受教品質沒有幫助。
本次問卷共1076份,女生776人,比率72%,男生293人,比率27%。各項問卷題目的結果:
1.您清楚教育部欲將教師評鑑納入教師法中的內容嗎?
【統計結果】只有3成2的老師清楚教師評鑑入法的內容,高達6成4的老師並不清楚教師法修法的內容。

2.您對於目前多如牛毛的行政評鑑(如:午餐供應工作評鑑、衛生保健工作評鑑、交通安全教育評鑑…)看法為何?(可複選)
【統計結果】只有4%的受訪者認為學校行政的評鑑是有效的,有8成6的人認為評鑑都淪為形式、表面功夫,有6成的人認為影響教學時間,近5成的人認為評鑑對學生的學習少有幫助。

3.您對於形式主義的、紙上作業式的評鑑看法為何?(可複選)
【統計結果】逾6成的人,對於流於形式的評鑑感到憂心及反對。

4.量化的、指標式的教師評鑑和學生學習成效兩者間,您的看法為何?(可複選)
【統計結果】有6%的人認為量化、指標式的評鑑可以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有34.6%的人否定,這兩互斥的答案,合計只有一半的人勾選,另50%的人或許認為教師評鑑對學生的學習成效「待評估」。雖評鑑對學生學習成效的影響「待評估」,但不可否認的,近8成的人認為,準備評鑑工作,勢必影響教學。有6成5的人認為,學生非商品,不宜用量化的指標評鑑教師,也就是說,這些指標難以衡量出教師對學生施教的影響。

5.教師評鑑和不適任教師之關聯,您的看法為何?(可複選)
【統計結果】逾7成的教師認為量化、指標式的教師評鑑是無法真實呈現教學現場的情況,他們同時也認為會做製作精美的評鑑檔案的教師,在教學現場上未必是一個適任的教師。同時也有5成5的人對於實施教師評鑑,能否淘汰不適任教師,持保留的態度(不置可否)。

6.教師評鑑如果與目前考核制度掛勾,您的看法是?(可複選)
【統計結果】逾4成的人擔心教師評鑑無法公正、公平,易淪為行政單位整肅異己的工具,讓教師不敢為教育提出興革建言,為達成評鑑指標,犧牲專業自主,影響教學品質。3成6的人認為,在現有制度下,不需要教師評鑑來當作考核的依據。

總的來說,教師們同意評鑑是會影響教師準備與教學的時間(60.1%),對學生學習是少有幫助的(47.2%),對於教師評鑑是持反對(62.3%)、憂心(61.3%)的看法。但在教育部的宣傳下與社會團體要求下,泰半的教師在回答評鑑與學習成效,以及評鑑與淘汰不適任的問題上,持保留觀望的態度。
另外有趣的是,本次問卷中有七所學校教師正好參與過教育部所推行的試辦教師專業評鑑,他們的意見特別令人期待!

我們把問卷中有參與教師評鑑的學校挑出,作了統計分析,發現所得結果與其他未參與教師評鑑的學校,差異不大。有參與教師評鑑的學校中,仍有高達5成以上的教師不清楚教育部推動教師評鑑入法的內容,同時也認為不宜用量化的指標來評鑑教師。
有參與教師評鑑者,逾6成的人認為量化、指標式的評鑑是無法真實呈現教學現場的,同時認為能做出精美的評鑑檔案的老師,未必在教學現場上就一定能適任。讓我們好奇的是,這些有參與教師評鑑的學校,只有1成的人覺得可以淘汰不適任教師,8%的人認為教師評鑑可以激勵教師認真教學,有45%的人認為老師為了達成評鑑指標,而無法專業自主,同時也擔心評鑑會淪為校方整肅異己的工具,這些結果與所有學校的統計結果,完全相符!
教育部努力推動教師評鑑入法,花大錢來評鑑,卻沒有任何效果,教師評鑑無法淘汰不適任教師,卻在在影響了教師的教學時間,犧牲了教學品質。這樣的取捨,相信家長們亦不能認同!

教育部長蔣偉寧曾表示:「有信心說服中小學老師接受教師評鑑」,本會問卷卻顯示有64%的老師不了解此次評鑑入法的內容,連資訊都未充分告知,何來「說服」或「接受」? 可見教育部挾校長及部分家長團體為民意,製造所謂「社會共識」,而忽略被評鑑的主體--教師的意見。從目前已在各校推行的行政評鑑來看,從午餐供應、交通安全到衛生保健,幾乎無事不可評,有86%的受訪老師認為此類評鑑皆淪為形式,約60%認為影響教學時間,近50%的人認為評鑑對學生的學習少有幫助。
校長及家長團體極力主張「教師評鑑」應和聘任掛勾,做為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憑據。校長似乎忘了現行已有「成績考核制度」,更有「不適任教師處理辦法」,對不適任教師可立即按照流程予以處理,不應也無須等到教師評鑑實施。
本問卷顯示超過70%的老師認為量化、指標式的教師評鑑無法真實呈現教學現場的情況,他們同時也認為會做製作精美的評鑑檔案的教師,不等於是對學生付出熱忱的優良教師。逾40%的人擔心教師評鑑無法公正、公平,易淪為行政單位整肅異己的工具,讓教師不敢在學校提出興革建言。凡此種種,都是行政官僚看不到的教學實況。
許多受訪老師表示歡迎長期駐班觀察,單以書面資料不足以呈現老師的教學成果,若能對學生學習有實際助益,老師都樂於配合,但目前只聞「評鑑」,不見「支援」,究竟協助提升教學品質的資源在哪裡?
直到今日立法院召開教師評鑑修法公聽會前,我們尚未見到教育部端出教師評鑑的配套與內容;如此不負責任的教育部,更坐實基層老師質疑教育部的教師評鑑之目的為何?配套生不出來,教人民如何信服?基層教師如何因應?連執行多年的「行政評鑑」都做不好,更遑論影響教師飯碗的教師評鑑能做好!也難怪基層教師要擔心教師評鑑會淪為「行政單位整肅異己的工具」!
本會重申,不願意看到高教評鑑的荒謬與錯誤在中小學重演!拒絕說不清楚、講不明白的教師評鑑,「空白授權」更是毒藥!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102.5.16
新聞聯絡人:理事長彭如玉
      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王英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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